科目代码:00230

科目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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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示例: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条款

一、 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 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 缔约人: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 所;(该条款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 款)

(二) 标的;(该条款是一切合同的主 要条款)

(三) 质量和数量;

(四) 价款或酬金;价款是取得标的 物所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 所应支付的代价。

(五) 履行的期限

(六) 履行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 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 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 它决定着合同的类型,确定着当事 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质与量。

合同的主要主要条款,有时是法律 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 特定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 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 和性质决定。

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以由当事人约 定产生。

三、 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 以外的条款。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 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 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 款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 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 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 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 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

(1 )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 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 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及实现其功能。

(2 )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 言而喻的。

(3)该条款是合同当事人系列交易 的惯有规则。

(4 )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 业规则。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 的普通条款。

四、特意待定条款

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 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 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 的成立。

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一、 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 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对此, 应从以下方面把握:

其一,合同的解释主体。在广义的 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包括法官、 仲裁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 人、鉴定人等,在鉴证、公证时, 还包括鉴证人员、公证人员等。消 费者协会及学者研究时作的解释。 狭义的合同解释场合,解释主体专 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 构。

其二,合同解释的客体。意思含糊 不清,摩棱两可或相互矛盾的语言 文字的含义、当事人内心真意、漏 订的合同条款。

其三,合同解释的效力。受理纠纷 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所作的解释, 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 力。

二、 合同解释的原则

其一,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 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其二,体系 解释原则。即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 成部分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 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 联、所处的地位总体联系上阐明当 事人争执的合同用语的含义.其三, 历史解释原则,要求解释合同不能 掐头去尾,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 实和资料加以解释。其四,符合合 同目的原则。其五,参照习惯或惯 例原则。其六,合法原则。其七, 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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